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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最高法院明确刑案审限例外条款

加拿大最高法院5月29日裁定,维持Jordan框架下省级法院18个月、高等法院30个月的刑案审限规定,并澄清允许超时的两种例外情形:案件特别复杂或存在不可控的延迟。两起因超期被搁置的案件被命令重审。

陈一凡已阅 2,180
Supreme Court clarifies trial time limits to avoid having charges dropped over delays

加拿大最高法院周五(5月29日)驳回了两项对Jordan框架的挑战,裁定在指控被撤销前对刑事审判设置时间限制符合《权利与自由宪章》第11(b)条。

2016年,最高法院在Jordan裁决中设定了严格的刑事审判时间限制——省级法院18个月、高等法院30个月,并称之为“天花板”。

周五的裁决涉及两起提交至最高法院的案件。第一起是R. v. Vrbanic案,案情庞杂,涉及18名共同被告、分属10个不同起诉组,面临贩毒相关指控。第二起是R. v. Jacques-Taylor案,两名男子因毒品和枪支指控被合并审判。

两案均在省级法院审理,因超过18个月期限而被搁置。Vrbanic案超期4天,Jacques-Taylor案超期两周。

在Vrbanic案中,控方请求最高法院赋予法院“剩余裁量权”,允许法官根据情况延长审判,以避免因轻微超期而撤销案件。首席大法官理查德·瓦格纳(Richard Wagner)一致驳回了这一请求,称“Jordan框架已提供了必要的灵活性来应对控方的担忧”。

为给下级法院提供明确指引,最高法院澄清了何种情况属于可允许超出Jordan期限的“例外情形”。瓦格纳表示,有两种例外类别。第一类是案件特别复杂:例如证人/指控数量庞大、多个共同被告合并审理、大量专家证据需求、新颖或复杂的法律问题。控方必须证明案件确实复杂,且已采取合理的积极措施减少延误。

第二类例外是“具体的例外情况”(discrete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指超出控方控制、无法合理预见或解决的延误。在Jacques-Taylor案中,审判因共同被告的辩护律师无法出庭而推迟两周。瓦格纳指出,新冠疫情即属此类,但延误原因未必需要罕见或灾难性,只要超出法院控制即可。

最高法院在Jacques-Taylor案中采纳了控方意见。大法官苏珊娜·科特(Suzanne Côté)代表六位多数大法官写道,共同被告律师缺席的时间应从总审判时长中扣除,使案件回到18个月门槛内。

为明确共同被告案件中正当超期的条件,最高法院采纳了安大略上诉法院2023年在R. v. Tran案中确立的四项标准:合并审判必须符合司法利益;延迟源于合并审判;延迟无法避免;控方未加剧延迟。

虽然Jordan框架的完整性得到维持,但最高法院在两案中均批准上诉,并命令重审。

雪鸮编辑认为,最高法院这次把例外情况卡得比较死,对普通民众来说,案件超期被撤的风险降低,但涉及复杂集团案时检方仍有灵活空间。建议关注刑事辩护的华人家庭留意,审判提速对案件透明整体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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