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
联邦要求境外出生公民上交证件或违宪
加拿大联邦政府要求境外出生公民上交公民证,律师称此举涉嫌歧视,违反《权利与自由宪章》。公民证上交后,持证人在实践中难以行使公民权利,而本土出生公民则不受此限制。

2026年6月13日,加拿大联邦公民注册官批量向境外出生公民发函,要求其立即上交加拿大公民证,以待个案调查。此举依据《公民条例》第26(1)条授权。
移民律师Ala Bujac于2026年6月17日接受CIC News采访时指出,该条款“似乎威胁到每一位非加拿大本土出生的公民的所有公民权利”,并称可能违宪,因为其涉嫌违反《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
《宪章》第15(1)条保障人人免遭歧视,包括基于“民族或族裔出身”的歧视。所有加拿大公民均享有《宪章》赋予的完整权利。被迫上交公民证的公民在法律上仍保留公民身份,但实际无法通过证件证明身份,从而难以平等行使权利。相比之下,加拿大本土出生公民可用出生证明证明身份,而出生证明不受该条款约束。
Bujac认为,法院可能认定第26(1)条使境外出生公民因其出生地而处于不利地位。此后宪法争议的关键在于:法院是否会认为该条款对平等权利的侵犯符合《宪章》第1条——即“只受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制,且该限制在自由民主社会中能被证明为正当”。
若权利持有人发起宪章挑战,可能需要数年才能得到最终答案。目前受影响公民面临两难:不交证可能被认定违规,交证则丧失实际权利。
《公民条例》第26(1)条原文规定:“注册官如合理认为某人可能无权持有或违反本法规定,应以书面要求该人上交其自然化证书、公民证、迷你公民证或其它含照片的公民证,或放弃国籍证书……该人须立即遵从。”此条款不区分原因,仅凭“合理认为”即可启动强制上交。
雪鸮编辑认为,这项政策对通过出生地或归化获得加拿大公民身份的华人影响最直接——手里若持有类似信件,建议先咨询移民律师而非立即上交,否则在未收到新证期间可能无法更新护照、申请福利或出入境。这背后是公民权利与行政效率的博弈,值得持续跟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