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
美国人祖辈逝世于1947年前仍可申请加拿大血统公民身份
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后裔若其加拿大祖先在1947年前去世,仍可依据《公民法》中的“死亡桥”条款申请加拿大血统公民权。文章详述六种适用情形、所需文件及申请要点,帮助有加拿大血统的华裔家庭把握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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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雪鸮新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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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公民身份在 1947 年 1 月 1 日才正式设立,此前出生于加拿大的人仅是英国臣民。若祖先在此之前去世,生前从未被加拿大政府认定为公民,表面上看似无法通过血统继承取得公民权。
实际上,《公民法》在若干章节中设立了所谓的“死亡桥”(death bridges),专门消除因祖先早逝而导致的申请障碍。只要祖先的死亡是导致申请失败的唯一原因,这些条款即可让后裔继续主张血统公民身份。
“死亡桥”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① 在 1947 年 1 月 1 日前出生或归化于加拿大并逝世;② 在 1949 年 4 月 1 日前出生或归化于纽芬兰与拉布拉多并逝世;③ 在 2009 年 4 月 17 日前因旧规则失去公民权并逝世;④ 在 2015 年 6 月 11 日前是 1947 年前的英国臣民但未被正式认定为公民并逝世;⑤ 被第一代限制(FGL)阻断且在 2025 年 12 月 15 日前逝世;⑥ 作为收养父母在同一日期前逝世。
每一种情形对应《公民法》中的具体条款,例如第一种情形适用《1946 年加拿大公民法》第 3(1.3) 款,第二种情形适用第 44A 条第 3(1.4) 款,依此类推。申请人必须先确认祖先的死亡日期落在对应条款的适用范围内,才能使用相应的“死亡桥”。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祖先所在国家的出生证明(证明亲子关系),加拿大出生或归化祖先的省级出生证或其他证明其为英国臣民的文件,能够确认死亡日期的死亡证明或墓志铭,以及如有姓氏变更需提供的结婚证。对于纽芬兰与拉布拉多的案件,还需向省档案局索取早期教区登记记录,办理时间可能长达数月。
法律层面的两道“墙”常阻碍申请:第一道是法律墙——祖先因早逝未被认定为公民;第二道是证据墙——缺乏完整的出生、死亡或婚姻记录。前者可通过“死亡桥”解除,后者则需提供替代性文件或官方的“无记录信”。
《公民法》自 1947 年以来已四次扩展血统公民的适用范围,每次修订都将之前被排除的群体纳入。最新的 C‑3 法案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生效,取消了第一代限制,使得在此日期前逝世的祖先也可成为血统公民的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应先使用本文提供的表格对照祖先死亡年份与对应条款,确认适用的“死亡桥”。随后准备上述文件,撰写说明信阐明为何死亡是唯一导致申请失败的因素,并提交给移民、难民及公民部(IRCC)。IRCC 会依据相同的逻辑审理案件,将符合条件的后裔认定为加拿大公民。
雪鸮编辑认为,许多在美华裔家庭可能拥有早逝的加拿大祖先,却不了解“死亡桥”这一救济渠道。若你正计划申请加拿大护照或永久居留,建议先核查祖先的死亡时间和身份类别,及时准备相应证据,避免因证据缺失而错失机会。



